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988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四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文。
委托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关于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31日,广东堃日电梯有限公司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874.84元,案件执行费为16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2021年10月15日,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鹏
审判员 刘 灿
审判员 洪燕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郑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