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与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3325号
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55号1幢1-1103。
法定代表人:李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国,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05号院01幢4-201室。
法定代表人:范新新。
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