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2012号
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55号1幢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31740322XM。
法定代表人:李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国,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7号2号楼七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173954X4。
法定代表人:康传玉
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