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峰扬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财保45号
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曲阜市高铁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峰扬天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滕州市峰扬天翔商贸有限公司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风扬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