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81财保62号
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飞。
被申请人:哈尔滨天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臣。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拟提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9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位于银行的存款93万元(实际冻结904.78元);
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