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

曲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郸城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1财保22号
申请人:曲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郸城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志合。
申请人曲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郸城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郸城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23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阜宏泰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郸城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3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