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1506号
申请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64351U。
法定代表人:魏建波,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5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丽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