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8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05757。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6435IU。
法定代表人:王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9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上诉人河南中网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琳
审判员 高 镭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