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鲁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瑞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盛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万瑞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13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执1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原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巴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