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94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露,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鲁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华宜建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