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西陵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