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西陵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信安趋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