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

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939号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清欠办主任。
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西陵一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纵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0.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3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和法锐
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