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明鹏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财保52号
申请人:武汉明鹏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墩村环宇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2YW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名城5-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8CBJ4C。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白泉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91459517E。
法定代表人:熊炎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明鹏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明鹏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730000.00元为限:
1、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崇阳县支行营业室1818××××8393账户的存款;
2、湖北宏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在湖北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1901××××5026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4170元,由申请人武汉明鹏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