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1民初2024号
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新华西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陆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酆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7.00元,减半收取计5813.50元,由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581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陆首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