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恒驰(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1545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545号
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200776441065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陆藕路**。
法定代表人:酆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敏,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奇,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上林苑******。
法定代表人:鞠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