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恒驰(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
法定代表人酆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泽路**。
法定代表人许崇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一、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1662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为382062.87元;2.自2018年9月1日起,以1041406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3.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13716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退还合作诚意保证金20万元。三、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结欠的工程款13716623元,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7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3552元,合计171925元,由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4925元,由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果如下:
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该车辆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经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共计2181套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设置大额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额14415685.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匡慧敏
审 判 员 尤 祺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晓
书 记 员 严文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