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恒驰(江苏)电气有限公司

1545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54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200776441065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工业园陆藕路**。
法定代表人:酆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敏,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奇,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上林苑******。
法定代表人:鞠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澍,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俊涛
人民陪审员  王金传
人民陪审员  闾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