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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和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和置业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获准许。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龙和置业公司进行依法催缴,但龙和置业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