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乐清市郑氏电气厂与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666号
原告:乐清市郑氏电气厂,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夏群大。
委托代理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乐清市郑氏电气厂诉被告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300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弹簧产品,双方发生的业务总额为1191988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13004元未付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郑氏电气厂货款5130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130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江苏远航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