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66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1294W。
法定代表人:张占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刘桂芬,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76元,由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