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312号
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1294W。
法定代表人:张占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菁,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3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32XK。
法定代表人:李建武。
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远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70,合计3756元,由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