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与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0534号之四
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号。
负责人:潘刚,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与被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远登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64元减半收取59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182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林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