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8259号
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鸿大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卜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米庆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