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45535B,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20603897B,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扬州北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003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