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力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力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4628号
申请执行人:陈普华,男,生于1988年9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力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怡惠苑(市工会)1-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0933467E。
法定代表人:姜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慧婷,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普华与被执行人恩施力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普华已与被执行人恩施力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4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康栖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