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海金品东盟百花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3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新鸿基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封祚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成,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耀琪,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金品东盟百花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施贵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海金品东盟百花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服务费19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债务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海金品东盟百花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网络资金等。另本院已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上均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海金品东盟百花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之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琨

书 记 员 廖宇翔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