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4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封祚孟,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1484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840元,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退回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交纳受理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