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二路0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7617827W。
法定代表人:梁裕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洁、陈静,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88号新鸿基大厦三楼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37371702(1-1)。
法定代表人:封祚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有祺、胡佳川,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达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贵海花园A幢三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YH7R1P。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海市家乐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贵海花园A幢三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EPXH8E。
法定代表人:赵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西达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畅公司)、北海市家乐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的(2021)桂09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凤凰酒店无需支付大自然公司合同价款;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自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大自然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广西北流市***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咨询整改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整改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整改合同》第四条关于“乙方(大自然公司)责任及权利”的约定,大自然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及提升的整改费用、同时保证凤凰酒店在2017年获得四星级评定牌匾及证书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大自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要求凤凰酒店支付合同价款也违反合同的约定。二、一审法院要求凤凰酒店支付大自然公司合同价款177.5万元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整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整改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9项关于“乙方(大自然公司)责任及权利”约定,大自然公司保证凤凰酒店在年内(2017年)获得四星级牌匾及证书、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整改合同》第三条就“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甲方(凤凰酒店)获得自治区旅游发委及各级部门的所有奖励资金按甲(凤凰酒店)、乙(大自然公司)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即双方各分得全部奖励资金得50%)。甲方(凤凰酒店)奖励资金到账后10天内,根据乙方(大自然公司)提供的有效协议及发票,支付乙方(大自然公司)上述约定得奖励金”。由于大自然公司仅为凤凰酒店争取到玉林市政府的50万元奖励,大自然公司无权要求凤凰酒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整改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4款,大自然公司负责“按照整改方案及专家指导意见进行项目建设完善及提升,承担相关整改费用”,因此大自然公司主张的款项根据双方约定本应由大自然公司承担,而并非凤凰酒店。三、大自然公司主张的202.5万元并没有实际用于凤凰酒店四星级酒店的申报及整改,一审法院判决凤凰酒店支付该部分费用有违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大自然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凤凰酒店的上诉无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达畅公司、家乐源公司未作陈述。
大自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凤凰酒店向大自然公司支付工程款2085000元;2.判令凤凰酒店向大自然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1604.38元(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以本金935000元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以本金9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曰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以本金20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曰计算至2020年12月25曰,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凤凰酒店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296604.3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8日,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北流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北政发【2017】16号),该通知内容载明:“本政策旨在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与旅游开发经营,扶持旅游业做大做强,推动薄弱环节完善提升,确保我市成功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囯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发展。一、适用范围和时间。(一)适用范围:凡在北流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二)适用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二、奖励政策。(一)2017年至2019年,加大市本级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二)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当地旅游业跨越发展。……(四)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奖励1000万元(不含玉林市奖励5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并实际运作的酒店奖励100万元(不含玉林市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奖励1000万元不含自治区奖励五星级酒店100万元、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奖励100万元、五星级休闲度假型酒店300万元;玉林市奖励5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星级宾馆酒店补助5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宾馆酒店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宾馆酒店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评定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星级酒店,如果土地出让时有筹建星级酒店约定的,则视为履行责任,不予奖励……”2017年8月9日,凤凰酒店作为甲方、大自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式四份的《整改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为响应北流市政府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战略目标,并提升酒店服务水平及知名度,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申报四星级酒店提供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项目名称为广西北流***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咨询整改服务。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乙方为甲方申报四星级酒店提供咨询服务并保证创四级星酒店成功。三、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获得自治区旅游发委及各级部门的所有奖励资金按甲、乙双方对半比例平均分配(即双方各分得全部奖励资金的50%)。甲方奖励资金到账后10天内,根据乙方提供的有效协议及发票,支付乙方上述约定的奖励资金(即所有奖励资金的50%),如逾期甲方每日应按奖金总额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甲方的责任及权利。(一)甲方的责任及权利。1.甲方必须全力配合及乙方及评星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项目整改,不能强调其他理由来推脱及回避;2.对于乙方收集酒店评星申报特料必须积极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准确性;3.对于酒店评星的培训业务反档案资料必须给予配合支持;4.甲方保证乙方的服务成果,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外泄密。(二)乙方责任及权利。1.负责创四星级酒店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创四星整改方案;2.负责邀请酒店评星专家咨询及指导工作;3.负责申报教料汇总及整理编纂(包含电子档PPT汇报材科编制);4.按照整改方案及专家指导意见进行项目建设完善及提升,承担相关整改费用;整改项目需报甲方所属的管理公司审批通过后才可实施,并确认改造项目归属甲方公司所有权;5.负责酒店宣传片拍摄及制作;6.负责申请材料报送及相关服务;7.负责酒店评屋定级的相关宣传资料印刷;8.负责整个申请环节及相关整改项目的所有硬设施及软件配套费用(不需另行填表说明)。9.必须保证甲方年内获得四星级酒店评定牌匾及证书、并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10.按上述申报内容及相关程序,在签订合同10日内开展的合作项目。五、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3.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签订补偿协议书解决。4.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下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凤凰酒店、大自然公司分别在该合同中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7年8月10日,大自然公司作为甲方、家乐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式两份《宣传片拍摄委托合同协议书》,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合同依据。甲方与项目委托方(采购人)凤凰酒店签订的《广西北流***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宣传片拍摄合同》。二、工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广西北流***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宣传片拍摄合同》合同书中酒店宣传片拍摄、宣传画册制作、PPT制作工作。三、本项目的委托服务费用为337500元。”2017年8月15日,大自然公司作为甲方、达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式两份《咨询服务委托合作协议书》,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合同依据。甲方与项目委托方(采购人)凤凰酒店签订的《广西北流***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咨询服务合同》。二、工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广西北流***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书中酒店评星咨询服务、现场整改及物品采购工作。三、本项目的委托服务费用为1900000元。”2017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批准北流市红云大酒店等3家饭店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批复》(桂旅星评【2017】10号),该批复载明:“玉林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红云酒店‘北流国际大酒店、***凤凰酒店3家饭店的申请和相关地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的推荐,广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于2017年11月9-10日,先后委派省级星评员对上述3家饭店进行了正式评定。经评定,上述3家饭店达到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经广西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标准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批准该3家饭店为四星级旅游饭店。其中***凤凰酒店标牌编号:4540420”。2021年6月16日,家乐源公司向该院提交一份《***宣传片合同情况说明》载明:“大自然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宣传片拍摄委托合作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合同总金额为33.75万元。至今已收到大自然公司合同款为32.5万元,还有1.25万元未付。”2021年6月16日,达畅公司向该院提交一份《***合同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2017年8月份与大自然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90万元。我方毕已完成合同,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份已收到大自然工地合同款170万元,目前还欠我司20万元未付。已多次催收,大自然公司以***酒店未付款为由拖欠我方欠款之今。”另查明,大自然公司、凤凰酒店、原审第三人家乐源公司、达畅公司均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2009年11月4日,北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酒店作为受让人与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编号为北流市土出字【2009】04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该地块中包含住宿餐饮用地面积2.81公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为37.26公顷。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北流市建设局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商品房;五星级标准酒店。该宗地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也载明该宗地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服(宾馆)。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大自然公司与凤凰酒店签订的《整改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在签订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上述合同,双方均应知悉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北流市扶持发展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但在该合同签订过程中,大自然公司未向凤凰酒店披露其应在其土地上建造五星级酒店的事实,凤凰酒店应未对大自然公司的土地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大自然公司为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后,无法获得相关奖励政策,双方均有过错,均应该结果承担责任。签订《整改服务合同》后,大自然公司依照该合同完成其合同义务,委托家乐源公司、达畅公司完成相应的合同项目,并向家乐源公司、达畅公司支付了202.5万元,为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达标,凤凰酒店获得了四星级酒店牌匾,却未能如期获得回报,凤凰酒店应对此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凤凰酒店在获得奖励50万元后,已向大自然公司支付了25万元,应予以扣减,凤凰酒店应向大自然公司支付上述整改项目相应的价款177.5万元。大自然公司要求凤凰酒店支付合同价款177.5万元,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大自然公司在签订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因此,其要求凤凰酒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向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7.5万元;二、驳回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174元,由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456元,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71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凤凰酒店申请对制作凤凰酒店评星专题汇报片的公允价格进行评估以及大自然公司、达畅公司、家乐源公司实际实施且实际应用于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过程中实际实施的对应整改工程的合理造价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上述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商业合作的本质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商业惯例。凤凰酒店和大自然公司之所以在《整改服务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承担整改费用、双方对奖励资金对半分成,系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背景和盈利预期。在合作过程中,大自然公司支付了整改费用,为凤凰酒店创建四星级酒店达标,凤凰酒店亦获得了四星级酒店牌匾。但在所获奖金远未达到预期的情形下,大自然公司出现了大额亏损,在此情形下,如果由大自然公司一方承担大额亏损,对大自然公司明显不公,也与商业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本质相悖,有违公平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大自然公司自负10%的整改费用,凤凰酒店负担整改费用的90%即1822500元,减去已支付的250000元,尚应向大自然公司支付1572500元。
综上所述,凤凰酒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整改费用1572500元给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74元,由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937元,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4元,由广西大自然旅游规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72元,北流市***凤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3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绍德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 稳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