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2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西七路。
法人代表人:何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鹿峰山景区。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字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1071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924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