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6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明(系原告段**之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济南聚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济南聚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康双双,女,成年,汉族,系被告**之妻,住济南市济阳县。
原告段**与被告济南聚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康双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聚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康双双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00元,减半收取计9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