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4民初2444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百源桥头31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268号科技大楼第十二层自编1201-12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赣0124民初24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600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为此,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毛国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