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4民初2444号
申请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E48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百源桥头31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3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号科技大楼第**层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在起诉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3460600元,具体冻结账户为:1、开户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户名,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账号,24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山支行十三行路支行,户名,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602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460600元,具体冻结账户为:1、开户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户名,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账号,200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山支行十三行路支行,户名,广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