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炳财,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尚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启祥,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多根,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锦涛,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润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招金,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聚盈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思敏,系经理。
被执行人榆树安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殿学,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尚照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润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聚盈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安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182民初5882、2076、2077、2075、2072号等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案件受理费995381.80元,本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企业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5日,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把执行过程及查明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其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民
审判员 王明东
审判员 杨春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