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粟泽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29684。
法定代表人:张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17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状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07915.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19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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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
书 记 员 张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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