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9005号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粟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峰,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云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友,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