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2执8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7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296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2民初2671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 408 7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 408 7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查询;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1 408 700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8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其  柱 审  判  员  范  胜  强 审  判  员  扈  家  瑜           二○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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