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29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黎协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