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晟现代家居商城11号楼1-310.
法定代表人:崔二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204.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