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7977号华昇现代家居商城11号楼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8841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龙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