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执622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皓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存款、无房产、有车辆、无网络银行存款、无土地、无保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973**奥迪牌车辆一辆。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书记员 郭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