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5639号
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白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波,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38222J。
负责人:彭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
法定代表人:彭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公司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