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639号之一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38222J。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三层D-1D-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63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晶艺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华德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5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1.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晶艺成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华德地毯加工销售合同》,由原告为晶艺成都分公司承建的两江国际工程提供PVC方块地毯、辅料、运输及安装,合同总金额3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晶艺成都分公司即应支付定金5万元,验货后支付20万元,余款待安装完毕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16年10月15日,原告完成地毯安装并经晶艺成都分公司验收合格。但截止起诉时只支付原告货款20.5万元,余款11.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至今未付。2017年底,晶艺成都分公司与原告协商继续为两江国际项目加工供应地毯,并称本次完工后,此前欠付的货款会一并解决。为此双方于2017年12月7日再次签订《华德地毯加工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两江国际B幢16楼地毯工程施工项目地毯供应及安装,合同总金额14万元。关于付款方式与结算办法,合同约定为:先付定金5万元,货到现场验收后支付8万元,安装完毕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尾款。关于违约责任,合同预定:如晶艺成都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l%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8年1月16日,原告依约完成地毯的供应安装,并经晶艺成都分公司验收合格,但截至起诉时晶艺成都分公司只付原告货款共计10万元,不仅第一次合同欠付的11.5万元货款未付,后面合同又欠付货款4万元,以上两次累计欠款15.5万元。晶艺成都分公司为晶艺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的规定,晶艺成都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法人晶艺公司承担。此后,原告多向两被告催要款项,但一直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
晶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是一份包括安装的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了不动产所在地及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为“华德地毯加工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地毯并铺设,由被告支付价款,属买卖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不动产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均可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依据约定在其所在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晶艺公司关于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