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0号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越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圣泉公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6873369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越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2幢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7736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越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重庆越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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