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24788号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江北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沙门路**附**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52765429L。
负责人:**。
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44671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地毯公司)与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江北嘴分公司(以下简称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界合创影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德地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越界合创影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德地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支付货款20564.8元;2.判令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22日起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欠款2056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计算,截至起诉之日为2309.26元);3.越界合创影院对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越界影城购销合同(江北嘴店)》,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被告尚欠20564.8元货款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越界合创影院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5日,华德地毯公司(乙方)与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甲方)签订《越界影城购销合同(江北嘴店)》(合同编号:YJJBZ-2018-0915),主要载明:甲方向乙方购买地毯和塑胶地板,合同款项共计20564.8元,包含地毯、橡塑阻燃地垫、存储、运输、搬运上楼、安装及合同总金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保证地毯于2018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到货,之后乙方安排安装;交货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56号附18号3-17,收货人***;货到现场验收安装合格并向甲方开具16%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全价款,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华德地毯公司在合同尾部落款的甲方、乙方处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德地毯公司向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交付了约定的地毯和塑胶地板,并于2018年9月22日进行了地毯施工,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指定的收货人***进行了验收,并在《工程施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华德地毯公司陈述其向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举示了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照片,该发票记载开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购买方为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货物为地毯及塑胶地板,发票金额为20564.8元。
上述事实,有《越界影城购销合同(江北嘴店)》、《工程施工验收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照片及当事人的***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越界合创影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其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华德地毯公司举示的《越界影城购销合同(江北嘴店)》、《工程施工验收单》可以证明华德地毯公司与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华德地毯公司已向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尚欠货款20564.8元。根据合同约定,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应于货到现场验收安装合格,华德地毯公司向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部分款项,余3%质保金在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前述款项的付款期限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全部届满,故华德地毯公司要求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支付货款20564.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德地毯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华德地毯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但根据合同约定需余3%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于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故本院依法确认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为: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9947.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以19947.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05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华德地毯公司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越界合创影院江北嘴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华德地毯公司的民事责任时,越界合创影院应承担该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江北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6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9947.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以19947.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056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江北嘴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民事责任的,由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86元,减半收取计185.93元,由被告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江北嘴分公司、重庆越界合创影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