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财保27号
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界齐声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2号楼3层2A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界齐声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界齐声影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沙支行0902××××0030账户内资金88115.93元。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8115.93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界齐声影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龙沙支行0902××××0030账户内资金88115.9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01.16元,由申请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