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14712600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美阳街062号(美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86999834E。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5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华德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967号,执行标的为87672.9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委托眉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不动产均已被眉县人民法院多起案件查封,且有抵押登记,本案已委托轮候查封。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