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323号
申请人:淄***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泉***(东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穆念国,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46号(温州大厦综合楼六层0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D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部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1号楼21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爆破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东部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3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爆破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东部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53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