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16号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46号(温州大厦综合楼六层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06773983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JFWX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