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女,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
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8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CUIZ**号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